为进一步规范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保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激发民间投资活力,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6部门对《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于近日正式发布,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交通运输、市政工程、生态保护、环境治理、水利、能源、体育、旅游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活动。《管理办法》明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采用公开竞争方式依法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特许经营者,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约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获得收益,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商业特许经营以及不涉及产权移交环节的公建民营、公办民营等,不属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管理办法》提出,特许经营应聚焦使用者付费项目。使用者付费包括特许经营者直接向用户收费以及由政府或其依法授权机构代为向用户收费。《管理办法》对特许经营实施方式进行列举,包含“新建/改扩建—运营—移交(BOT)”“新建/改扩建—拥有并运营—移交(BOOT)”“转让—运营—移交(TOT)”等实施方式,并规定禁止通过建设-移交(BT)方式逃避运营义务或垫资施工。
在制度设计方面,《管理办法》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将特许经营最长期限延长到40年,鼓励民营企业通过直接投资、独资、控股、参与联合体等多种方式参与特许经营项目,并应遵守《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有关支持清单关于民营企业项目领域和股比的规定,明确特许经营者改善经营管理和改进技术获得的收益归其所有。
同时,《管理办法》着力解决民营企业入场难的问题,将促进民间投资作为立法目的在总则中予以明确,新增政府和社会资本共担风险作为基本原则,要求必须以公开竞争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杜绝以单一来源采购、直接委托等方式规避竞争。专设鼓励民营企业参与特许经营条款,不同所有制企业融资同等待遇等金融支持措施,加大对民营企业支持力度。
《管理办法》要求,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务院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要求,按照各自职责履行行业管理职能。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金融、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政府授权以及各自职责,依法开展特许经营项目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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